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和支持青少年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志愿服务工作,将培养学生志愿服务精神纳入德育教育范围,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可以纳入高等学校实践学分管理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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