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医务工作者以及公众人物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展中的表率作用;建立健全本单位、本行业志愿服务团队,为志愿者提供适当的志愿服务岗位,并对其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