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鼓励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及志愿服务团队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时使用或者佩戴规范的志愿服务标志。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提供志愿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非法活动或者其他与志愿服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提供志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