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 精神文明建设的办事机构、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培训。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志愿服务开展前对志愿者开展综合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志愿者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安排志愿者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对志愿者开展相关培训。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在志愿服务开展前对志愿者开展综合能力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安排志愿者参加与其能力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