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交通、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司法等领域,以及在应对突发事件、大型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个人和家庭提供志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