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三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志愿服务团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