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二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申请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当依法向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志愿服务工作制度;
(二)依照章程和宗旨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招募、登记、培训、管理志愿者并做好志愿者的注册、志愿服务记录等工作;
(四)建立志愿服务档案并为志愿者无偿、如实、及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五)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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