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四条
宁波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团队 第十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组织培育机制,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启动成立和初期运作,在项目开发、能力培养、合作交流、业务支持等方面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
鼓励有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支持、参与孵化和培育新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