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鼓励业主通过共同制定管理规约等形式,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文明行为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由业主共同遵守。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违反管理规约约定的不文明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按照管理规约进行管理;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报告。
对多次劝阻、制止无效的,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不文明行为采取适当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予以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