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与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本单位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