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单位制定文明行为公约,动员居民、职工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设文明社区(村)和文明单位。
鼓励公民依法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和不文明行为劝导等活动。
承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可以在公民中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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