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一条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网络信息、通信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户外广告设施等机构和媒介,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与公众生产、生活相关的知识,开展科普宣传。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宣传、网络媒体、户外广告公共设施经营管理单位等机构和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科普宣传活动。
市和区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综合类报刊等媒体应当每年制作并免费发布一定比例的公益性科普广告。广播电台、电视台每周至少播出一档科普节目,综合类报刊每周至少有一个科普专栏,在宁波科技活动周等活动开展期间,应当增加科普节目、科普专栏的时长、版面和内容。
综合性互联网站应当开设科普网页。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互联网等开展科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