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根据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并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相关领域、行业特定纪念日和各类主题活动,向公众开放相关科普设施,利用自身科普资源和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市和区县(市)各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各自领域、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领域、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相关领域、行业特定纪念日和各类主题活动,向公众开放相关科普设施,利用自身科普资源和大众传播媒介,组织开展科普活动。
市和区县(市)各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公众平台应当结合各自领域、行业科普宣传的需要,开设科普专题,围绕本领域、本行业科技知识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科普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