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学校开展科普教育、科技创新和社会实践活动,组织学校结合各类科普设施、科普活动和日常教学活动,开展适合青少年科技创新教育的课程开发,并将科普纳入终身教育体系。
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创新性实验、创业实践、创新大赛等项目,开展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创新发明、科技制作、科学考察、科技竞赛等活动,每学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开展科学专题教育活动或者校外科学实践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
高等院校应当通过创新性实验、创业实践、创新大赛等项目,开展科普活动。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创新发明、科技制作、科学考察、科技竞赛等活动,每学年不少于两次组织开展科学专题教育活动或者校外科学实践活动。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将科学启蒙教育纳入幼儿教育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