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活动 第二十三条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开展公共卫生、健康保健、医疗护理、职业病防治、现场急救等科普活动,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医疗卫生服务场所设立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传橱窗或者专栏、多媒体终端,并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各类面向患者和公众的医疗卫生科普活动。
鼓励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机构、协会(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专业组织组织利用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新媒体公众平台等,开展医疗卫生专业科普活动。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其医疗卫生服务场所设立医疗卫生、健康护理、疾病防治等科普宣传橱窗或者专栏、多媒体终端,并组织开展或者参与各类面向患者和公众的医疗卫生科普活动。
鼓励医疗卫生行业的服务机构、协会(学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专业组织组织利用网络媒体、移动客户端、新媒体公众平台等,开展医疗卫生专业科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