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公众参观科普场馆、科普教育基地提供便利,并根据需要完善公共交通设施。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科普场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指引等城市标识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