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五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五条 科普设施的管理者应当定期检查科普设施,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和使用安全,并及时更新科普内容,其中设置在公园、广场、车站、机场等公共场所和社区(村)的科普画廊、科普宣传栏等科普设施,应当每两个月至少更新一次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