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四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四条 对纳入名录的市科普教育基地,市科学技术协会应当设置统一标志,并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每两年一次进行评估。
经评估后发现科普教育基地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将其从名录中删除并撤除相关标志后,向社会公布。
经评估后发现科普教育基地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将其从名录中删除并撤除相关标志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