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三条

宁波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科普设施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为宁波市科普教育基地: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固定科普教育活动场所;
(二)有明确的向公众开放的时间;
(三)有内容明确的科普展示、宣传和教学资源;
(四)建有科普教育网站或者在门户网站设立科普栏目;
(五)有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
(六)有开展日常性科普活动所需的专项经费;
(七)有年度科普活动计划和相关安全管理、服务保障制度,并按照计划组织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科普活动。
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受理市科普教育基地申请,并会同市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组织专家予以评审、认定。经认定的市科普教育基地由市科学技术协会统一编制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区县(市)科学技术协会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科普的实际需要,开展当地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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