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档案和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定期对培训主体的培训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抄送人力社保部门。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将培训机构的信用信息予以公告后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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