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投诉举报。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