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投诉举报。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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