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6-04-20 共 3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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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创新能力,引导和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 第二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培养、提高劳动者职... 第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以服务就业、提高技能、促进经济转型发展为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就业导向的原... 第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第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 第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当纳入市和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总体规划。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 第七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劳动者有依法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从事岗位所需技能培训的义务。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八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 第九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职业... 第十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职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 第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 第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并可以依法在税前扣除。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百分之六十... 第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安排员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 培训合同应当明... 第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 职业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 第十七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或者认定的职业技能实践训练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和公共实训等服... 第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八条 劳动者对在培训过程中知悉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技术秘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劳动者在培训过程... 第十九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到企业实践和企业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等制度,...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实行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外开展资格认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法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 第二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会)等,加快职业技能标准的完善和鉴定题库的开发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机构与承办培训机构相分离、鉴定与培训实施机构分开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可以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实...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鉴定题...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的,培训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依照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竞赛优胜者可按规定取得或者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鼓励... 第二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八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处理对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活动的投诉举报。 其... 第二十九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档案和培训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定期... 第三十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三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职业供求、...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按规定与相关部门进...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力社保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 第三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人力社保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