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
(二)在培训或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超出核准范围实施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
(二)在培训或者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