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经人力社保部门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或者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人力社保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