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七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七条 政府举办或者认定的职业技能实践训练基地应当向社会开放,提供示范性技能训练、技能鉴定、竞赛集训和公共实训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建立职业技能实践训练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