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安排员工参加脱产或者半脱产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与员工签订培训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培训合同应当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费用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