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定岗培训。职业学校应当积极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