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八条 劳动者对在培训过程中知悉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技术秘密,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劳动者在培训过程中形成的发明创造,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确定权利归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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