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九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教师到企业实践和企业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等制度,提升职业技能培训的师资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