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法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将该鉴定项目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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