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由法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组织实施。
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将该鉴定项目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业特有工种在本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当将该鉴定项目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