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活动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机构与承办培训机构相分离、鉴定与培训实施机构分开的原则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