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三章 鉴定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可以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结合生产服务实际,对本企业(行业)职工的技能水平进行自主考核鉴定,在报相关部门认定后,按规定核发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