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各类政府补助资金,对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发、师资培训、职业技能实践训练基地建设、职业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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