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竞赛优胜者可按规定取得或者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