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四章 扶持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实行服务外包的,培训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公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竞争方式选定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接受人力社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和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人力社保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培训和鉴定机构的服务质量及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