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三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实行技能培训与考核评价、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并根据生产经营、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需要,组织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身资源建立技能培训中心、技师工作站等技能培训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