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一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制定培训计划,保证学员接受培训的时间和质量。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的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准确,载明职业培训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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