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业学校及个人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在师资培养、购买服务、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或者引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
政府有关部门在师资培养、购买服务、提供就业信息服务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