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八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八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统称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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