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应当纳入市和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人才发展总体规划。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等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社会治理需求,围绕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教育等部门,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特点和社会治理需求,围绕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制定职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