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市场监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农业、统计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