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