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和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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