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九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分类登记管理。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未经依法审批和登记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开展培训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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