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二条 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 第二章 设立和实施 第十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进行;没有国家职业技能培训标准的,市和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人力社保部门,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制定培训实施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4-2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