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职工教育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
(二)对在岗、转岗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进行相应的岗位培训;
(三)对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进行相应的技能教育和技术等级培训;
(四)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五)其他文化、技术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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