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职工教育列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促进职工教育事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