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协调职工教育工作;监督、检查职工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执行;管理职工学历教育。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