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十条 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 第二章 管理 第十条 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定相应的培训规划和考核、使用办法,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