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同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同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