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条 安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和评估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